婚姻是人生大事,双方在结婚之前不仅要对结婚对象的人品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同时也要搞清楚对方的身体状况。假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那婚姻极有可能会变得不幸。
一、案例分析
2012年田某某(男)与袁某某(女)确认关系,2013年袁某某的父亲病故,201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袁某某曾于2013年6月检查发现盆腹腔有巨大包块,此病非常严重,根本无法生育,但袁某某在明知患有此病的情况下,隐瞒病情与田某某结婚。2014年4月2日进行了“全子宫+左侧附件+阑尾+部分淋巴结切除+右侧结肠沟处腹膜切除术”,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该疾病不属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达到了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袁某某刚刚经历失去父亲的痛苦,此时离婚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田某某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法律有明确规定,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二、法律链接
(一)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1.严重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不生育的,可结婚);
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重型)。
(二)民法典对于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