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行政处罚不合理的观点
1、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是对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恣意的控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合法是对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规定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骤、不能颠倒的法定顺序和不能超过的法定时限。如先告知、听证,后决定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作出的强制性规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