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哪个部门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如下: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内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